法律的警示
Posted by admin on 02 May 2010 | Tagged as: Uncategorized
華夏中醫 吳侃陽中醫師
近期,筆者看到關於身為中醫師的英國女子吳英(YING WU)亂用中藥而導致患者腎衰竭、尿路癌症等疾病而被法庭裁定有罪的相關報道,心中不勝感慨。既為這位身為中醫師、而又不懂得中醫用藥規律者觸犯法律而惋惜,又為中醫專業隊伍某些中醫業者對於傳統專業學術知識的生疏而感到擔憂。
事實上,這是一例較爲典型中藥中毒事故,事故的肇事者是一位掛著中醫師招牌的醫者。不過筆者以爲,如此説是一名醫者,倒不如說其是一位商者,因爲作爲一名中醫業者,她並不懂得中醫藥的使用規律;而作爲一位商者,她懂得利用中醫師的招牌進行欺詐、賺取一位粉刺患者5年的醫療費用。
依據相關報導說,吳某從1997年開始,就讓58歲的患者布斯女士連續5年長期服用含有馬兜鈴酸成分的中藥,從而導致患者身體出現上述傷害。
“庸醫殺人”是中國文化中嘲笑那些江湖郎中的專門詞彙,既然連最起碼的中醫藥基礎學術知識都不具備,就不應該以中醫師的身份來行醫。因而這類不具備行醫水準而冒然行醫者,猶如殺人越貨之徒,當然不可以輕縱;否則,既對不起受到傷害的患者,也對不起廣大的中醫業者,更無法阻止類似的中藥中毒事故的持續發生。
作爲中醫業者,筆者對於這件事故的發生是相當痛心的,它所導致的餘波絕非僅僅只是涉及吳某一個人,其對於整個中醫事業必然會導致較大的損傷。筆者之所以願意在此花費時間與精力探討這件事情並非試圖為吳某個人辯護與解脫,筆者以爲,對於吳某所導致的醫療事故問題,法律會給她一個懲罰的公道,會讓她明白“醫商”之路是隨意行走不得的。
“醫”就是“醫”,“商”就是“商”;商人以牟利為主,醫生則只能以治病救人爲主。吳某之所以會發生上述醫療事故,應該歸咎於她個人的醫道與人品、以及她的學術修為。事件的本身清楚地顯示出,吳某從事中醫師工作的宗旨或許只是想當個“醫商”而已,因爲她的中醫學術知識是十分欠缺的。
我們僅以該案例所顯示的臨床療效來看,她在給患者治療面部粉刺時,要求患者以每日三次、每次30粒的劑量服藥,而且一用就是持續5年之久。可以說誰都知道,一個小小的痤瘡粉刺竟然需要長達5年的時間連續施治,這種臨床療效實在是令人難以恭維,筆者的確很難想像得出、這位“中醫師”與這位患者的耐性竟然會是如此之大。
一般來説,含有馬兜鈴酸的中藥無非就是木通、防己之類的藥物,這類中藥性寒,久服必傷人體陽氣,因而這類中藥只有在患者機體處於肝膽實熱病態證型爲患的狀態時方可適量運用。不過筆者以爲,對於中醫臨床來説“藥之害在醫不在藥”,木通、防己之類的中藥是否含有馬兜鈴的問題並不重要,重要的則是中醫臨床沒有吳某的這種治病用藥的方法。
臨床顯示,上述這些最基本的中醫臨床用藥規律吳某都沒有嚴格遵循,那麽她是如何履行一個中醫師的臨床醫學職能呢?筆者以爲,唯一合理的詮釋就是吳某只是以醫經商而已,如若她知道亂用中藥的後果會如此嚴重的話,她應該不會如此以身試法。
依據中醫[辨證論治]、“有是證,服是方”等學術理論,非但含有馬兜鈴酸的中藥如此,幾乎所有的中藥都是如此,即使屬於培補類中藥人參、冬蟲夏草等藥物,如若使用不當,一樣都會出現中毒反應。而作爲一位中醫師,吳某連[辨證論治]這些最起碼的學術規律都不懂、都不遵從,可想而知,其發生醫療事故的機率應該是非常高的,只不過只存在發生時間早晚的不同而已。
筆者以爲,醫生的崇高身份與職業道德非常重要,不應該容許金錢來褻瀆。身為中醫業者,我們必須了解自己所施用藥物的潛在危險,必須以維護患者身體健康為主要宗旨。因而從專業的角度來看,吳某起碼並不具備中醫臨床業者所需要具備的專業知識,其雖然具備合法的中醫行醫資格,但不能被稱做合格的中醫師。
而且吳某對於馬兜鈴酸中毒的新聞報導處之漠然的態度有點令人驚詫,可以說亂用中藥導致馬兜鈴酸中毒的臨床案例層出不窮,相關的新聞報導比比皆是。中國大陸關於不少人由於將龍膽瀉肝丸當作健康食品長期服用而導致出現腎衰竭的報導常常見於報刊雜誌,英國《探針》雜誌也曾經報導過某華人爲了預防與消除肝臟之毒、自行長期服用龍膽瀉肝丸5年,從而導致出現腎衰竭與膀胱腫瘤。
對於上述警訊吳某非但沒有引以爲戒,甚至竟然在臨床上毫不負責任地欺騙患者,她在廣告詞中信口雌黃,胡説什麽她所使用的這種藥物“安全和自然”。事實上我們中醫師都知道,任何一味中藥雖然源自於自然,但將其用於臨床治病必然存在一定的危險,如若運用不當,都有可能讓患者中毒;可以說如若使用者缺乏中醫藥知識的指導,中藥的使用不可能存在絕對的安全。 Continue Re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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