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中醫 吳侃陽中醫師

近來,圍繞著余胤良參議員所提出的SB628法案,加州各中醫師公會組織紛紛表態,或挺或貶,甚至還不乏抗議之聲。筆者本為閑雲野鶴,然由於該法案既關係著美國中醫事業的發展,也看到不同反響的兩邊都表示無意加深内鬥,所以想站出來隨筆付上幾句,以供同道們參考。

衆所周知,SB628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個主要部分,其一為將加州針灸局變更為加州中醫局,負責管理針灸、骨傷、按摩等各委員會,其二為將加州執照針灸師更名為“DOCTOR”,其三為正式設立骨傷委員會隷屬於中醫局管理。

筆者個人認爲,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提案,對於美國中醫事業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首先我們應該懂得,針灸只是中醫醫學體系中的一種外治療法而已,儘管目前加州執照針灸師都在奉行中醫師的臨床職能,但針灸永遠都不可能取代中醫的名稱。所以說,恢復中醫的本來面目是非常必要的,中醫屬於一個獨立的醫學體系,能夠得到法律的承認,能夠在西醫局之外設置一個專門的中醫局,這是我們多年來夢寐以求而未得的東西。

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中醫藥專業在美國醫學界的地位是十分尷尬的,筆者在此以中藥為例來加以簡單説明。或許人們還沒有忘記,前者FDA曾經普遍徵求過意見,希望能夠確認中藥的地位以進行有效的管理。一般來説,對於中藥的認知只會有兩個:或是將其歸類為藥品,或是將其歸類為食品。但令人遺憾的是對於中醫業者來説,這兩個選擇都難以接受,這個問題屬於一個無法回答的尷尬問題。

我們知道,中藥屬於中醫業者臨床治病的專用藥物,但是由於中醫的學術體系未被美國法律所認可,因而中藥的管理也就無法合理地規範施行。在目前階段,如若將中藥歸類為藥品類管理,由於我們中醫師不具備DOCTOR身份,也就不具備使用藥物的資格,因而我們必定失去使用中藥的權利;如若將中藥歸類為食品類管理,則存在著兩個必然的後患:其一是作爲食品類管理的中藥誰都可以使用,由於人們不懂得中藥使用的臨床規律,不當用藥、“藥證相反”所導致的中藥中毒事故將會不斷發生。其二,既為食品類管理,某些含有毒性成分的中藥、某些動物類藥物、蟲類藥物都不可能被允許進入市場,從而大大地縮窄了可供中醫師臨床使用的中藥品種。

很顯然,這種尷尬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在於中醫獨特的醫學學術體系沒有被美國法律所承認,如若有機會能夠將中醫正名為一種專門的醫學學術體系的話,那麽,中藥也就自然回歸其原來的屬性,成爲中醫業者的專用臨床藥物。似此則可以依照西藥的管理方式來管理中藥,也就是只有中醫師才具備使用中藥的權力。如此一來,既可以迴避人們亂用中藥所導致的許多醫療事故,而且幾乎所有的中藥都可以理所當然地為中醫師合法使用,其臨床療效必然大幅提高,屆時中醫事業的發展也就不可同日而語了。

我們有了法定的中醫局,中醫的各科、乃至各種療法(如針灸、骨傷、按摩等)就可以設置各自的委員會來管理,這樣,中醫醫學體系也就能夠像西醫一樣得到美國法律的認可與保護,這對於中醫事業的發展具備著極大的價值與意義。事實上,將針灸局變更為中醫局是美國中醫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也是我們努力的根本方向與目標,所以筆者認爲余胤良參議員所提SB628法案的實際意義是非常大的。

上述論點筆者在支持劉美嫦中醫師的文章《正義之舉》、《再談正義之舉》等文章中曾經重點論述過,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們某些中醫師的頭腦中卻只存在著爭取“處方權”、“保險給付”這樣一類的芝麻小事,而不願意尋求中醫醫學的法律地位;須不知只要爭取到法律上承認中醫的醫學學術地位,這些東西也都屬於囊中之物,何須如此費力地去爭取?很顯然,這種“丟西瓜,撿芝麻”的做法,是一種缺少智慧的短視行爲。

如前所述,關於將加州執照針灸師更名為“DOCTOR”的問題如同上述問題一樣重要;筆者以爲,余胤良參議員所提出的SB628法案將中醫師提升為DORTOR應該是件大好事,因爲這是提升中醫地位的必然一步。曾幾時何,我們某位中醫師就是因爲自稱DORTOR而受到相關的懲處,更甭說DOCTOR具備使用(作爲藥物管理的)中藥的權利問題;而今,這種優惠唾手可得,我們爲什麽不舉起雙手來贊成、卻去計較是什麽“中醫博士”、抑或“中醫醫生”呢?

關於為跌打骨傷科醫師立法的問題爭論最多,反對者的意見主要在於加州骨傷科業者缺乏針灸師執業所需要的高學歷、以及其它一些不太重要的異議。筆者以爲,這個問題根本就不應該成其為問題,只需要進行相互溝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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