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中醫 吳侃陽中醫師

近期,筆者看到關於身為中醫師的英國女子吳英(YING WU)亂用中藥而導致患者腎衰竭、尿路癌症等疾病而被法庭裁定有罪的相關報道,心中不勝感慨。既為這位身為中醫師、而又不懂得中醫用藥規律者觸犯法律而惋惜,又為中醫專業隊伍某些中醫業者對於傳統專業學術知識的生疏而感到擔憂。

事實上,這是一例較爲典型中藥中毒事故,事故的肇事者是一位掛著中醫師招牌的醫者。不過筆者以爲,如此説是一名醫者,倒不如說其是一位商者,因爲作爲一名中醫業者,她並不懂得中醫藥的使用規律;而作爲一位商者,她懂得利用中醫師的招牌進行欺詐、賺取一位粉刺患者5年的醫療費用。

依據相關報導說,吳某從1997年開始,就讓58歲的患者布斯女士連續5年長期服用含有馬兜鈴酸成分的中藥,從而導致患者身體出現上述傷害。

“庸醫殺人”是中國文化中嘲笑那些江湖郎中的專門詞彙,既然連最起碼的中醫藥基礎學術知識都不具備,就不應該以中醫師的身份來行醫。因而這類不具備行醫水準而冒然行醫者,猶如殺人越貨之徒,當然不可以輕縱;否則,既對不起受到傷害的患者,也對不起廣大的中醫業者,更無法阻止類似的中藥中毒事故的持續發生。

作爲中醫業者,筆者對於這件事故的發生是相當痛心的,它所導致的餘波絕非僅僅只是涉及吳某一個人,其對於整個中醫事業必然會導致較大的損傷。筆者之所以願意在此花費時間與精力探討這件事情並非試圖為吳某個人辯護與解脫,筆者以爲,對於吳某所導致的醫療事故問題,法律會給她一個懲罰的公道,會讓她明白“醫商”之路是隨意行走不得的。

“醫”就是“醫”,“商”就是“商”;商人以牟利為主,醫生則只能以治病救人爲主。吳某之所以會發生上述醫療事故,應該歸咎於她個人的醫道與人品、以及她的學術修為。事件的本身清楚地顯示出,吳某從事中醫師工作的宗旨或許只是想當個“醫商”而已,因爲她的中醫學術知識是十分欠缺的。

我們僅以該案例所顯示的臨床療效來看,她在給患者治療面部粉刺時,要求患者以每日三次、每次30粒的劑量服藥,而且一用就是持續5年之久。可以說誰都知道,一個小小的痤瘡粉刺竟然需要長達5年的時間連續施治,這種臨床療效實在是令人難以恭維,筆者的確很難想像得出、這位“中醫師”與這位患者的耐性竟然會是如此之大。

一般來説,含有馬兜鈴酸的中藥無非就是木通、防己之類的藥物,這類中藥性寒,久服必傷人體陽氣,因而這類中藥只有在患者機體處於肝膽實熱病態證型爲患的狀態時方可適量運用。不過筆者以爲,對於中醫臨床來説“藥之害在醫不在藥”,木通、防己之類的中藥是否含有馬兜鈴的問題並不重要,重要的則是中醫臨床沒有吳某的這種治病用藥的方法。

臨床顯示,上述這些最基本的中醫臨床用藥規律吳某都沒有嚴格遵循,那麽她是如何履行一個中醫師的臨床醫學職能呢?筆者以爲,唯一合理的詮釋就是吳某只是以醫經商而已,如若她知道亂用中藥的後果會如此嚴重的話,她應該不會如此以身試法。

依據中醫[辨證論治]、“有是證,服是方”等學術理論,非但含有馬兜鈴酸的中藥如此,幾乎所有的中藥都是如此,即使屬於培補類中藥人參、冬蟲夏草等藥物,如若使用不當,一樣都會出現中毒反應。而作爲一位中醫師,吳某連[辨證論治]這些最起碼的學術規律都不懂、都不遵從,可想而知,其發生醫療事故的機率應該是非常高的,只不過只存在發生時間早晚的不同而已。

筆者以爲,醫生的崇高身份與職業道德非常重要,不應該容許金錢來褻瀆。身為中醫業者,我們必須了解自己所施用藥物的潛在危險,必須以維護患者身體健康為主要宗旨。因而從專業的角度來看,吳某起碼並不具備中醫臨床業者所需要具備的專業知識,其雖然具備合法的中醫行醫資格,但不能被稱做合格的中醫師。

而且吳某對於馬兜鈴酸中毒的新聞報導處之漠然的態度有點令人驚詫,可以說亂用中藥導致馬兜鈴酸中毒的臨床案例層出不窮,相關的新聞報導比比皆是。中國大陸關於不少人由於將龍膽瀉肝丸當作健康食品長期服用而導致出現腎衰竭的報導常常見於報刊雜誌,英國《探針》雜誌也曾經報導過某華人爲了預防與消除肝臟之毒、自行長期服用龍膽瀉肝丸5年,從而導致出現腎衰竭與膀胱腫瘤。

對於上述警訊吳某非但沒有引以爲戒,甚至竟然在臨床上毫不負責任地欺騙患者,她在廣告詞中信口雌黃,胡説什麽她所使用的這種藥物“安全和自然”。事實上我們中醫師都知道,任何一味中藥雖然源自於自然,但將其用於臨床治病必然存在一定的危險,如若運用不當,都有可能讓患者中毒;可以說如若使用者缺乏中醫藥知識的指導,中藥的使用不可能存在絕對的安全。

由於醫學學術認知的差異,中藥中毒的中醫學術規律常常不容易被人們所理解與認同,也正因爲如此,許多人都會以西藥的成分檢測標準來審視中藥,因而只要是出現中藥中毒事故,人們一般都會依照中藥所含毒性成分的規律來看待。

事實上,依據這種認知來使用中藥是比較危險的,尤其是使用那些並不具備毒性成分的中藥時,很多人往往都會由於存在這種錯誤的認知而放鬆警惕。筆者常常看到某些市井雜誌中依據西醫的藥理觀來分析中藥的藥理成分、及其所謂的養生功效,看後不禁既好笑、又好氣,其胡謅、誤人的程度的確令人擔心。

譬如他們在論及中藥羅漢果的功效時,說其所含糖分適合糖尿病患者食用,因而鼓吹人人都可常年服用而對於身體極爲有益。這些都是誤人之說,屬於極爲荒謬的[中西醫結合]論話語,如若人們不幸遵從這類不負責任的鬼話去做,只會損傷自己的身體。

中醫理論認爲,羅漢果味甘,具備清肺止咳,潤腸通便的功效,適用於乾咳、咽痛、便秘等熱性病態體徵;不過由於該藥性涼,如若用於寒性病態體質、或者健康者長期服用,必定傷其陽氣而罹患疾病。

如若勉強將中西醫學術概念牽強附會在一起來討論的話,Ⅰ型糖尿病患者多屬於陰虛體徵,尚可服用一段時間;而Ⅱ型糖尿病患者則多屬於陽虛體徵,久服既傷其陽氣,其滋潤陰液的作用還會導致患者越來越肥。

事實上,這樣一類荒謬的説辭頗爲多見,只要翻開相關中文雜誌,就可以看到許多這類“專家”如此誤導讀者;問題是這些似是而非的東西很符合現代人的口味,因而很容易迷惑某些渴望健康的消費者,從而使得他們莫名其妙地受到身體體質上的傷害。事實上,這類謬論基本上都屬於依據非中醫學術觀談論中醫藥,其站的角度本身就是錯誤的,故而可以稱其為違背醫學學術規律的誤人之說。

事實上,自然界絕大多數的中藥與食品都含有對於人體十分有益的成分,即使肥豬肉亦然;只不過要懂得辨別適不適合自己而已,如若適合,則為有益於身體的養生之品;如若不適合、甚至虛實、寒熱特性相反,則必然會對於身體產生負面作用。

而且依據中醫的學術理論,人的身體狀況時刻都是在變化著的,經過一段時間的中藥與食品的調節,機體的辨證體徵一定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此時的虛實、寒熱體徵是否適合於繼續原來的調節措施並不一定。

所以說,吳某給患者連續5年服用那種苦寒之品的做法嚴重地違背著中醫藥使用的學術規律;因而可以說,吳某由於並不具備中藥運用的基本知識,才會出現上述誤導患者而產生的醫療事故。

關於吳某案件的報導引述倫敦刑事法庭法官的話說:由於對中醫中藥安全性完全缺乏管理,所以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吳某當時了解這種藥物存在的潛在危險。由此可以認爲,吳某所導致的醫療事故應該有可能被認作為非蓄意傷人。

可以想象,在對簿法庭時,吳某當然不會承認自己存在蓄意欺騙問題,因爲那樣會將自己推向蓄意傷人的可怕法律程序;所以她會選擇自己並不懂得長期服用馬兜鈴酸會導致腎衰竭的學術規律這種非蓄意肇因。不過即便如此,她也無法擺脫自己不專業、不夠資格當一名中醫師的尷尬境地。

當然,西方法律的認知與中醫學術的認知相差很大,關於吳某的案件,法律只會以非法出售有毒藥物而導致患者中毒等方面來追究吳某的法律責任。顯然,西方的法律並沒有認同中醫為一門獨立的醫學體系,因而在西方人眼裏,中醫藥療法僅僅只是一種臨床治療方法、而中藥也只是屬於食品類管理的一些食物而已,故而銷售有毒中藥就等於違犯了食品管理法則,就是有罪。

因此西方法律條文與中醫學術認知之間存在著難以調和的差距。從法律的角度來説,吳某的罪責只是在於不應該銷售被禁有毒藥物而已,又由於被告不了解所用藥物的潛在毒性,因此只能予以輕罪論處。有鑒於此,筆者以爲,目前西方的法律還不足以應對中醫藥臨床所出現的許多問題,更無法杜絕中藥中毒事故的頻繁發生。

顯然,吳某的個案並非只有吳某一個人才會發生,我們每一位中醫師都應該從此案中認識到掌握中醫學術理論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經過[中西醫結合]思維泛濫幾十年之後的今天,傳統的中醫藥學術理論被污染得較爲嚴重,因而將自己重新歸位而進入傳統的中醫藥學殿堂、是我們每一位致力於中醫事業的中醫業者畢生努力的最終目標。

正如前述,中醫的學術規律提示我們,中藥是否含有毒性成分的問題其實並不重要,而“藥不對證”的問題倒是導致不同程度中毒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這個問題屬於中醫藥學説學術架構中無法迴避的重要問題。中藥雖然源自大自然,但中藥畢竟屬於中醫的臨床用藥,其使用必須依據[辨證論治]的中醫藥臨床治則,根本就不應該歸於食品類來管理。

當然,目前的西方法律無法認定中藥屬於藥物,因爲藥物的使用權只能歸屬於西醫醫生,其根本原因在於法律只認定西醫為醫學,而中醫僅僅只屬於“療法”而已。所以說只有爭取到中醫專業法定的學術地位,那麽,中醫藥療法才有可能成爲中醫專業所專用的治療方法,中藥也就理所當然地成爲中醫專業所專用的藥物,似此,中醫師使用中藥也就不存在“銷售有毒藥物”之類的罪責問題。

上述顯示,西方目前的法律認知遠遠落後於中醫專業的發展趨勢,因而這類法律的認知也不可能解決中藥中毒的臨床痼疾,可以想象到的結果還是中藥中毒的臨床事故頻頻發生;尤其是[中西醫結合]論的泛濫,人們多從西醫西藥的角度來奢談與看待中醫藥,因而必然會導致更多的中藥中毒事故的發生。

總而言之,我們應該從英國法律懲罰吳某的事件之中得到警示,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保護,中醫藥療法目前仍然還是游走在法律的邊緣,我們中醫業者很容易觸犯到西方的法律規範;只有謹守中醫的各種學術規範,中醫臨床才不會出現上述醫療事故問題。其實這個道理十分簡單,因爲中醫藥療法的學術規範不是某個人人爲制定出來的,而是前人幾千年來的臨床經驗總結,其安全性與有效性是完全可靠的。

吳某的個案表明,中藥中毒問題的根子依然還是在於中醫藥的管理,只有爭取到法律確認中醫藥醫學體系的學術地位,方為解決中藥中毒問題的根本之道。有了法律的地位,就能夠將中藥列爲中醫師的臨床專用藥物來管理,就能夠杜絕非中醫業者亂用中藥而導致中毒的現象發生;有了法律的規範,中醫業者的專業素質就能夠具備相當的保證,就能夠使得中醫師隊伍中減少像吳某這樣一類的“醫商”、從而出現更多名副其實的中醫大師;似此,患者的健康纔有保障,而發展中醫事業才不會是一句空話。